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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事后“买单”的“提款箱” 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7 00:01:00    

当前,我们身处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国际金融机构风险逐步显露,金融资产安全成为悬在金融消费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23年美国硅谷银行倒闭引发的美欧银行信心危机以及后续相对可控的影响,让存款保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所谓存款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保障公众存款安全。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在规定情形下,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机构的存款本息合计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存款保险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从全球范围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存款保险协会联合发布《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存款保险相关准则上升为国际金融标准。

然而,存款保险又不是“提款箱”。如果缺乏事前监管,无疑会放大道德风险,带来处置成本高昂等问题。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1980年至1994年,美国近3000家储贷机构和银行倒闭,资产损失约9240亿美元,并连累负责处置储贷机构风险的美国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耗尽保险基金并破产。

那么,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有哪些经验?对我国又有哪些启示?

他山之石:不能“事后买单”

要加强早期纠正和风险监测

目前,近150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并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

从各国实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多通过专门立法对其运行机制进行系统规定,明确存款保险的职能定位和履职手段,以匹配其作为金融安全网重要支柱的地位。

与此同时,受访专家建议,必须职能全面,特别是要有较为有力的早期纠正手段。

“实践证明,仅限于事后被动‘买单’的‘付款箱’模式是不成功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推动存款保险向具有风险监测、早期纠正等补充监管职能的‘风险最小化’模式转变,以有效防范监管宽容和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我国存款保险已经采用“风险最小化”模式,但早期纠正等职能手段还相对薄弱。美国、韩国、加拿大等国对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的触发条件、时限要求、与处置程序的衔接等均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此外,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丰富的风险处置工具。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总结各国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时表示,要强化存款保险处置职能。在2023年硅谷银行等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美国依托较为成熟的存款保险处置机制,迅速采取“接管+收购承接”等方式快速应对,还引用“系统性风险例外条款”对硅谷银行存款进行全额保障,及时控制了风险外溢,再次凸显了存款保险的专业优势。

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推动存保制度不断完善

对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国际上虽有通行的核心原则,但从各国实践看,在职能模式、费率机制、偿付限额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并不长,在制度设计之初,已经结合国情充分借鉴了国际有益经验,包括采取“风险最小化”模式、风险差别费率机制、限额而非全额保障等,未来,可在现行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机制安排。

实际上,各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都在实践中不断更新、优化。例如,2023年硅谷银行等倒闭事件发生后,鉴于“未受保存款占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银行挤兑风险,国际社会也在反思存款保险机制的不足。美国就此提出了“限额保障”“全额保障”“有针对性的保障”三种方案,最终出于防范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约束的考虑,仍决定坚持“限额保障”。此外,国际社会也在关注进一步提高存款保险的偿付效率、提前应对金融数字化快速发展的影响、加强存款保险与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协同配合等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10年的实践以及金融风险处置的实际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未来应从几个方面加强相关工作。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化存款保险职能。在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强化存款保险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处置角色,并促进存款保险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与司法破产程序有效衔接。

同时,要健全存款保险监测预警、风险警示、早期纠正机制。“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强化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职能,增加分层分级、更有约束力的早期纠正措施,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防范风险累积。”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加强存款保险在银行风险处置中的履职能力也是很重要的一环。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对记者举例表示,FDIC主要通过收购承接、设立过桥银行、在线修复和直接偿付等市场化方式处置风险,在应对金融危机、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让存款保险更好地发挥作用,业内人士建议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应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启动风险处置的强建议权,扩大存款保险基金积累,建立健全后备融资机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细化存款偿付、收购承接等处置措施,探索扩展存款保险促成收购承接的具体方式,更好地保障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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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马梅若
编辑:云阳
邮箱:fn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