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用收缴什么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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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00:35:40
“收缴”和“追缴”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两个术语,它们分别指两种不同性质的财物处理方式:
收缴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非法财物,即用于违法活动的原有财物。例如,在禁渔区使用的鱼竿,虽鱼竿本身合法,但在禁渔区使用使其成为非法财物,应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实施收缴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该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追缴
适用对象:侧重于追回违法所得,即通过非法途径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例如,在禁渔区钓到的鱼,属于非法收益,需进行追缴。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执法要求:追缴前相关机关单位通常会通知财产拥有者然后再进行执行。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议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区分“收缴”和“追缴”的对象和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涉案财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