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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方向盘是什么罪(高速路上坐过站抢夺方向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10:22:03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613

■沂水法院:高速路上坐过站抢夺方向盘,法院判了!

2024年4月11日,李某从某市乘坐大巴车返乡,途中路过其欲下车的服务区时,司机询问有无需要下车人员,李某因未听到司机询问未下车。随后司机驾车驶离该服务区,李某发现后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告知其在高速公路行驶,需到下个服务区或高速出口时方可停车。李某见状遂上前抢夺方向盘,被司机推开,后李某又晃动车辆档杆并踩刹车,导致该大巴车在高速路上紧急刹停。车内载有乘客十余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强三优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代表来了”为民发声,诉前调解促化纠纷

近期,槐荫区市民王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的广告公司在为一家外地房企供货后,对方态度消极迟迟不予支付货款。几经沟通无果,王女士来到区人民法院准备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可王女士又担心,一旦走了诉讼程序,不知什么时候能执行结束拿到钱。好在“代表来了”法院工作站的人大代表帮助她进行诉前调解,及时帮助王女士追回了货款。

在工作站,王女士见到了槐荫区人民法院特邀人大代表调解员张瑞婷和张延荣,两位代表在了解情况后决定进行诉前调解来化解这一矛盾纠纷。“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对方,他们不仅对欠款的事情避而不谈,还对诉讼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电话刚打过去,张瑞婷便碰了壁。张瑞婷向对方解释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只要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可以在槐荫区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调解。在诉讼中,当事人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审理周期,干扰诉讼进程,应及时对欠款数额进行核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案件便马上有了转机。“没想到很快房企法务就主动联系同意调解,我们直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当天下午欠款就结清了。多亏咱人大代表和区人民法院的同志,给我们解决了大问题!”王女士说。

■威海法院:环翠区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走深走实

自被确定为威海市唯一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基层法院以来,环翠区人民法院不断整合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结合辖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理机制和一体化保护格局,2018年以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3315件。

■平原法院:找准服务结合点着力点 努力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平原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立足审判职能,找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14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卖家二手车辆过户有数量限制导致无法过户,买家能否主张二手车商解除合同?

2024年3月,王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乙方)自某汽车销售公司(甲方)处购买二手车一辆,但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王某某被告知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系该汽车销售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刘某在一年内已过户2辆车,按相关规定案涉车辆在2024年12月27日前无法过户。王某某多次要求解除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刘某不同意,协商未果,王某某遂诉至即墨法院。

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辩称,在王某某购买涉案车辆时,自己并不知道个人名下超过两辆车会导致涉案车辆在2024年12月27日前无法过户,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无法过户,所以拒绝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现因刘某名下车辆登记过多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业务的从业者应当及时知悉相关政策法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并得到原告认可,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某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该合同应自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判决已生效。


鲁法案例【2024】615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城区骑电动车一般不得载人,否则发生事故需担责!

某日晚间,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4岁的女儿小朵在沿河健身跑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友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发生碰撞,王某电动车倒地,造成小朵右脚骨折、手肘挫伤。因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朵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2919元。

张某认为,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是因为王某为避让行人急打方向,自己属于正常行使,不应对王某女儿小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为沿河健身跑道,主要功能是供市民慢走、跑步等健身之需,而非承载道路通行之功能。虽然该跑道没有对电动车进行物理意义上的隔离,但王某、张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该跑道上时,应负有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既要避让健身人群,又要避免相互刮擦。事故发生时,小朵站立于王某前面,且手持一架玩具飞机;张某女友坐于张某前侧位置。二人均系违规载人,既影响其对前方路况的观察,给避让、刹车等动作带来不便,又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王某作为小朵的监护人,是小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全心全力保护小朵的安全。因此,结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对小朵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本院认定张某和王某对小朵所受伤害责任的比例以4:6为宜,判决张某赔偿小朵各项损失513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