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包括什么
高度危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责任类型均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即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