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性权利包括哪些
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申请行政复议权: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诉讼权:
权利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请求赔偿权: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以补偿因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申请回避权: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人员回避,如果他们认为这些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因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控告权:
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控告。
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权:
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申请取保候审权:
在被羁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上诉权: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裁判权: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司法裁判权是救济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司法程序对权利进行救济。
物质赔偿权:
当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赔偿。
这些救济性权利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救。建议权利人在遇到权利受侵害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