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什么规定
动迁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禁止非法手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补偿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双向补偿:
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市场评估价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市场评估价,以确保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
公众参与: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动迁过程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动迁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