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庭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包括以下九种:
查询 :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
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
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查封: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扣押: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特定场所加以保管,禁止其处分的执行措施。
拍卖: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搜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交付: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
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这些措施体现了国家强制力,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