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立法
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政府制定的法规、命令等进行审查,如发现其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予以改变或撤销。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政府工作符合法律和人民利益。
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报告和计划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代表和委员有权对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质询和询问,以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组织视察和检查活动,直接了解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机构或小组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为立法提供依据。
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对于违反法律或失职的政府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通过信访渠道,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向权力机关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立法审查作为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生效前或生效后的审查监督,确保立法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对立法进行监督,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国家行政管理的合法性、有效性。这些监督方式相互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