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有什么种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4:30:10
管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
是裁定管辖的一种,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这些分类标准有助于明确各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和分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管辖类型,以确定最合适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