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什么程序是什么情况
拘留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拘留的期限与执行
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五日以下,自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之日起计算。拘留当日计算为一日。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后,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践中一般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
异地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决定的审批与救济
采取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如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以上是拘留的基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执法机关的不同而有所调整。